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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将征信替代数据应用纳入监管 严防资本在征信领域无序扩张

2021-10-02 16:59:14来源:华夏时报

征信业务管理办法正式出炉。

9月30日,央行官网发布《征信业务管理办法》(下称《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办法》是《征信业管理条例》的配套制度,与《征信机构管理办法》共同构成征信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记者注意到,《办法》明确了从事个人征信业务应当依法取得个人征信许可;从事企业征信业务和信用评级业务的应当依法办理备案。

对征信已突破传统借贷信息共享范围的,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表示,将征信替代数据应用纳入监管,并强调从事征信业务需取得合法资质。

值得注意的是,《办法》还显示,互联网平台开展助贷等相关业务符合征信业务定义的将正式纳入监管。

信息采集遵循“最小、必要”原则

《办法》称信用信息,是指依法采集、为金融等活动提供服务、用于识别判断企业和个人信用状况等三个维度,将符合上述标准的基本信息、借贷信息、其他相关信息,以及基于这些信息的分析评价信息。

在规范征信业务全流程上,《办法》要包括:信用信息采集应遵循“最小、必要”原则,不得过度采集;采集个人信用信息应当经信息主体本人同意,并明确告知信息主体采集信用信息的目的;征信机构要对信息来源、信息质量、信息安全、信息主体授权等进行必要的审查;信息使用者使用信用信息要基于合法、正当的目的,并取得信息主体的明确同意授权,不得滥用等等。

在强调信用信息安全和依法合规跨境使用上,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介绍,《办法》规定征信机构应当强化信用信息安全管理,明确信息安全负责人、设立专职部门,负责信息安全管理工作;应当加强内部人员信息安全管理,完善信息安全内控制度,防范信息泄露。

《办法》允许在保障信息安全前提下,在跨境贸易、投融资等经济金融活动中依法合规使用信用信息。

对从事个人和企业征信业务的,《办法》提出,从事个人征信业务的,应当依法取得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征信机构许可;从事企业征信业务的,应当依法办理企业征信机构备案;从事信用评级业务的,应当依法办理信用评级机构备案。

同时《办法》也明确了征信机构不得从事的活动。

《办法》强调,金融机构不得与未取得合法征信业务资质的市场机构开展商业合作获取征信服务。

此外,《办法》也指出,征信机构对外提供征信产品和服务,应当遵循公平性原则,不得设置不合理的商业条件限制不同的信息使用者使用,不得利用优势地位提供歧视性或者排他性的产品和服务。

在《办法》过渡期的安排方面,央行表示,充分考虑互联网平台、数据公司等机构与金融机构业务合作模式的调整,对办法施行前未取得征信业务资质但实质从事征信业务的市场机构给予了一定的业务整改过渡期,过渡期为本办法施行之日至2023年6月底。

“过渡期内,人民银行将加强对相关机构的业务指导,分步骤推动实现平稳过渡。”央行强调。

将征信替代数据应用纳入监管

值得注意的是,在征信管理的边界上,《办法》定义的征信管理范畴不涉及非商业合作的信息服务。比如,国家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职责直接向金融机构提供个人或企业信息的,以及汽车经销商、房产营销中介等市场机构依法代金融机构收集客户信息但并不对客户信息分析处理营利的,不适用本《办法》。

不过,《办法》也明确了互联网平台开展助贷等相关业务符合征信业务定义的适用该《办法》。

业内人士表示,此次《办法》对助贷等相关业务针对性十分明显。

“此前金融机构在放贷的过程中,开展一些助贷业务,是以盈利为目的,对信息保护等方面有一些不合规的行为。此次将相关业务纳入征信监管范围,有利于这部分业务更好符合监管层面的要求,与此同时,监管机构也更容易监测到一些金融信息,从而更好地制定相关货币政策。”该人士称。

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表示,随着数字经济的快速发展,互联网和大数据等新技术在征信领域广泛应用,大量有效“替代数据”被采集、分析和应用于判断企业和个人信用状况,征信已突破传统借贷信息共享的范围。

所谓“替代数据”,即借贷信息以外的用于判断企业或个人征信的数据。央行曾公开表示,替代数据在现代化征信体系中发挥重要作用,是借贷信息的有益补充。市场化的替代数据征信信息互联互通是当前构建全覆盖社会征信体系的重要步骤。利用替代数据为金融和经济活动提供信用管理服务,在本质上属于征信活动,需要纳入征信监管。

“将征信替代数据应用纳入监管,并强调从事征信业务需取得合法资质,可有效解决‘无证驾驶’的问题,将原先游离于监管之外的新兴征信活动纳入法治监管的轨道,促进市场公平,维护国家金融稳定和金融安全。”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称。

此外,提及央行对征信业“十四五”时期的发展规划,上述负责人表示,通过市场化方式深化征信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按照“建立覆盖全社会的征信系统”的目标,继续推进征信市场基础设施建设,扩展信用信息共享覆盖范围,构建形成多层次、全方位、宽领域的征信体系。在巩固和发展好公共征信服务平台的基础上,根据市场需要引导国有资本、民营资本和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有序发展市场化征信机构,增加多层次征信供给。严防资本在征信领域的无序扩张,维护征信供给的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