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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薪2.7万员工入职5个月迟到36次 遭开除后索赔13.6万 官司打到高院 法院判了

2021-05-30 09:29:29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在实践中,用人单位或多或少存在管理不善,若员工遭开除后,单位拿不出劳动合同,员工能因此获得赔偿吗?法院会支持吗?来看看这则案例。

中国裁判文书网官网披露的一则民事判决书显示,于某某于2018年9月12日入职中山某公司,任资深技术经理一职,工作地点为深圳。于某某应发工资为每月27000元,每月中下旬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发放上月工资,每年发放13个月工资。

入职仅5个月后,2019年2月1日,公司向于某某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解除劳动合同理由是于某某入职后共迟到36次,累计时长29小时38分,严重违反员工应尽守时之义务,构成严重实违纪行为,因此,解除与于某某的劳动关系,要求于某某2019年2月28日办理离职手续。

同时,公司向于某某支付了13500元的补偿金,于某某于2019年2月28日正式办理了离职手续。于某某确认其在职期间收取的劳动报酬合计149775.72元。

2019年4月23日,于某某(申请人)向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公司(被申请人)支付2018年10月12日至2019年2月28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135830元等。

于某某主张公司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公司称其已向于某某发出劳动合同的电子版,于某某收到后将劳动合同打印出来签字并交给公司,该公司可能是保管的原因致劳动合同不在了,签署劳动合同是事实。于某某确认公司有将劳动合同的电子文档发给他,其将劳动合同打印出来签字并交给了公司,但该公司未盖章,也未将劳动合同返还给他。

2019年6月30日,仲裁委裁决公司向于某某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2018年10月12日至2019年2月28日)双倍工资差额人民币134482.76元。

公司不服以上裁决,于2019年7月12日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判决:于某某确认收到劳动合同电子版打印出来签字并交给了公司,公司无需支付二倍工资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系劳动合同纠纷。于某某工资每月为27000元,一年发放13个月工资,其月平均工资为29250元(27000元×13个月÷12个月)。双方争议的焦点有:一、公司应否向于某某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2018年10月12日至2019年2月28日)双倍工资差额;二、公司应否向于某某支付违法解雇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三、于某某应否向公司支付经济损失赔偿金。

于某某陈述称:“被申请人通过微信方式要求申请人入职,申请人从未拒绝提交毕业证、学位证,申请人已签订被申请人提供的劳动合同,但申请人将劳动合同交回被申请人处后被申请人并未盖章返还给申请人。”

法院认为,于某某确认公司有将劳动合同的电子文档发给他,其将劳动合同打印出来签字并交给了公司,公司对此也予以确认。虽然公司不能提供劳动合同的原件,但双方对签订劳动合同的事实已予以确认,故公司无需向于某某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2018年10月12日至2019年2月28日)的双倍工资差额134482.76元。

张子强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判决:于某某确认公司发了劳动合同电子版,公司也确认收到了于某某打印的合同,足以证明公司履行了签订书面合同义务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于某某确认公司有将劳动合同的电子文档发给他,其将劳动合同打印出来签字并交给了公司,公司对此予以确认。公司辩称因管理问题无法提供劳动合同原件。据此,一审认定双方已经签订书面签订劳动合同,并无不当。

现于某某以公司未提供劳动合同原件为由主张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因上述于某某陈述的事实,足以证明公司已经履行依法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义务,故公司未提交劳动合同原件并不影响本院对公司是否履行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义务的认定。因此,本院对于某某该主张不予采信。

综上二审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于某某仍不服,向广东高院申请。

高院裁定:公司虽因管理不当无法提供劳动合同原件,但于某某的陈述足以证实公司已履行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义务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为劳动争议。于某某确认收到公司发送到劳动合同电子文档,并将劳动合同打印出来签字后交给了公司,公司亦确认此事实。公司虽因管理不当无法提供劳动合同原件,但于某某的陈述足以证实公司已履行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义务,一、二审对于某某关于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主张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综上,裁定如下:驳回于某某的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