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行徵信管理局副局长田地表示,个人徵信业务需要持牌经营并纳入徵信监管,打著大数据公司、金融科技公司等旗号,未经人行批准擅自从事个人徵信业务的行为,均属于违法行为;将依法依规严肃查处非法从事徵信业务的行为,规范徵信市场发展。
他指出,近年来随著人工智能、区块链、云计算、大数据等新技术的快速发展和应用,运用数字化手段探索徵信服务新模式,在进一步拓宽徵信业务范围、提供多样化服务的同时,非法从事徵信业务、侵害信息主体权益等问题也越发突出。徵信业务管理办法出台后,徵信业将步入有规可循、公平竞争、高质量发展的正规。
他并强调,对于从事信贷业务的机构,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报送或者查询信用信息,也参照本办法执行。用于判断个人和企业信用状况的各类信息,均认定为信用信息;利用信用信息对个人和企业作出画像、评价等活动均认定为徵信业务。
人行1月11日发布《徵信业务管理办法(徵求意见稿)》明确了信用信息定义,即为金融经济活动提供服务,用于判断个人和企业信用状况的各类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个人和企业的身份、地址、交通、通信、债务、财产、支付、消费、生产经营、履行法定义务等信息,以及基于前述信息对个人和企业信用状况形成的分析、评价类信息。
目前有徵信牌照,能够合规采集个人信息的机构只有三家,分别是人行徵信中心、百行徵信和朴道徵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