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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强化中小股东对上市公司分红方案的决定权

2020-12-15 21:29:06来源:国际金融报

近日,原证监会主席尚福林出席论坛时表示,上市公司才是整个市场增量财富的来源,要不断提高上市公司的质量,鼓励上市公司增加分红,为投资者创造财富。

笔者认为,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意义重大,单纯靠股票炒作带来的纸面财富增加只是镜中花水中月,过度炒作由于产生大量交易费用甚至会折损财富,上市公司分红才是投资者从证券市场获得真金白银的唯一源泉。投资者投资上市公司,上市公司为投资者提供回报是其应尽责任和义务,而现金分红是回报的重要形式,更是培育资本市场长期投资理念,增强资本市场活力和吸引力的重要途径。

目前政策总体方向是鼓励上市公司分红。2012年,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公司章程中需载明“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的具体内容”。2013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下称《意见》)规定,上市公司应当披露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的具体安排和承诺;对不履行分红承诺的上市公司,要记入诚信档案,未达到整改要求的不得进行再融资。

政策虽然鼓励分红,但没有强制分红,监管层将分红视为公司自治范畴事项。有些主体对上市公司分红还有一种认识,那就是将利润留在上市公司更有利于上市公司发展、有利于投资者。现实中有些上市公司披露高分红方案,却引发各方质疑、甚至交易所也下发关注函,而不分红上市公司反倒鲜见各方质疑或关注。

事实上,将利润留在上市公司,上市公司未必就可继续盈利或滚动发展,未来也可能亏损,这其中有不确定性,分红可以减少其中不确定性对投资者产生的风险。另外,即便上市公司分红,若经营水平确实厉害,同样可通过债券甚至股票融资的方式,来增加经营发展本金。分红与股票再融资并非毫无意义的资金循环,有了分红,投资者可进一步鉴别确认上市公司的经营能力,愿意追加投资的投资者可将分红再次参与股票融资,有资金需要的投资者则可放弃追加投资的机会,投资者的可选择性增强了。

应该说,有相当多坚持价值投资理念的中小投资者,是希望上市公司分红、喜欢上市公司分红的,不过由于他们持股比例低,不仅难以提出分红方案,也难左右分红方案的表决结果,他们对上市公司是否分红、分多少,基本没有话语权。2013年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规定,独立董事可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但现实中却鲜见依此操作案例,其中原因既可能包括独立董事独立性存疑,也包括市场对上市公司分红利弊的认识不一。

强化中小股东对上市公司分红方案的决定权,可谓时不我待。为此笔者建议,一方面应降低股东提案权的持股门槛,将持股3%以上降低为持股1%以上,由此一些中小股东通过联名抱团、也可提出分红提案。另一方面,就是依照新《证券法》第90条规定,由投资者保护机构作为征集人,公开请求上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分红的提案权及表决权等股东权利,提出并推动通过有利于中小投资者的分红方案。

对上市公司分红与否,还有一种解决思路,就是按照前述国务院《意见》,“研究建立以股代息制度,丰富股利分配方式”。以股代息,股东可根据自身的投资或现金流需求决定将利润转为股票投资或提现,港股一些上市公司分红就采取此类方式,有些大股东将利润转为股票投资,显示其对上市公司持续发展的信心,但在A股市场,以股代息操作案例至今笔者也未见出现,笔者建议各方应大胆尝试,这有利于弥合对分红的认识分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