靴子终于落地!
16日晚间,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修改建议稿)》。
中国银行业协会统计,截至今年6月末,中国银行业境内总资产301.5万亿元人民币。新的《商业银行法》将影响至少300万亿银行总资产。
主要修改内容:加大违法处罚力度、新增薪酬追索扣回等措施
现行《商业银行法》共九章95条。《修改建议稿》共十一章127条,其中整合后新设或充实了四个章节,分别涵盖公司治理、资本与风险管理、客户权益保护、风险处置与市场退出。主要修改内容如下:
(一)完善商业银行类别,扩大立法调整范围。明确村镇银行法律地位,为未来出现的新型商业银行预留法律空间。明确政策性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村合作银行、财务公司等办理商业银行业务的,适用本法有关规定,体现功能监管原则。
(二)建立分类准入和差异化监管机制。完善商业银行市场准入条件,增加对股东资质和禁入情形的规定。就商业银行分类准入条件作出授权性规定。就引导商业银行专业化发展、差异化风险监管要求等作出具体规定。
(三)完善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新设第三章“商业银行的公司治理”,吸收现行监管制度中的有益做法,参考国际经验,落实商业银行公司治理要求。增设股东义务与股东禁止行为。突出董事会核心作用,规范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等事项。提升监事会独立性与监督作用,建立监事会向监管机构报告机制。健全内部控制,规范激励约束机制、信息披露与关联交易管理。
(四)强化资本与风险管理。新设第四章“资本与风险管理”,落实《巴塞尔协议Ⅲ》资本监管要求,确立资本约束原则,明确宏观审慎管理与风险监管要求
(五)完善业务经营规则,突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原第三章、第四章整合充实为第五章“业务经营规则”。完善商业银行业务范围与业务规则。明确区域性商业银行的本地化经营要求,推动商业银行立足当地、回归本源。尊重商业银行自主经营权和市场主体地位,减少不必要的行政约束,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删除原第三十六条借款人原则上需提供担保的规定;修改利率规定,允许双方自主约定存贷款利率;确立授信审查尽职免责制度;延长商业银行处置担保物时限要求;删除企业仅能开立一个基本账户的规定。
(六)规范客户权益保护。新设第六章“客户权益保护”,对商业银行营销、信息披露、风险分级与适当性管理、个人信息保护、收费管理等客户保护规范作出具体规定。
(七)健全风险处置与市场退出机制。将原第七章整合充实为第九章“风险处置与市场退出”,参考国际准则,总结我国银行业处置经验,建立风险评级和预警、早期纠正、重组、接管、破产等有序处置和退出机制,规范处置程序,严格处置条件,完善职能分工。对结算最终性、终止净额结算、过桥商业银行作出规定。
(八)加大违法处罚力度。扩充违规处罚情形,增设对商业银行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风险事件直接责任人员的罚则。引入限制股东权利、薪酬追索扣回等措施,强化问责追责。提高罚款上限,增强立法执行力和监管有效性。
商业银行仍不得从事证券经营业务
修改意见稿中,《商业银行法》再次明确,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此前6月底,证监会计划向商业银行发放券商牌照的传闻此起彼伏。
6月28日晚间,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就此回应称,“证监会目前没有更多的信息需要向市场通报。发展高质量投资银行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资本市场发展决策部署的需要,也是推进和扩大直接融资的重要手段。关于如何推进,有多种路径选择,现尚在讨论中。不管通过何种方式,都不会对现有行业格局形成大的冲击。”
但是,外媒进一步证实该传闻,据报道,知情人士表示,监管机构考虑最快年内向试点商业银行发放券商牌照,首批试点银行或包括工商银行和建设银行,第一步将允许商业银行承销交易所债券。
受此消息影响,6月29日早盘,银行股集体高开,翻红银行股近20只,券商股则集体下挫。
今天早盘,银行板块异动,一度上涨超2.4%。截至收盘,银行指数上涨1.65%,36只成分股均上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