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北上广深等一线城市,有诸多跨省流动的就业人员。他们先后在多个省、自治区或直辖市工作并缴纳了养老保险,最后退休时应该在哪里领取养老金呢?
记者从深圳市社保局了解到,养老待遇领取地关键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最后参保地)。若最后参保地在户籍地(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则待遇领取地为户籍地;若不在户籍地,而在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则该地为待遇领取地(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则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为待遇领取地,依次类推);若最后参保地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户籍所在地,户籍所在地为待遇领取地。
据介绍,若市民达到养老待遇领取条件时,先按上述原则确定省一级的待遇领取地后,再以户籍所在地最后一个参保的地市作为最终的待遇领取地。
例如,阿梅之前在北京缴了11年养老保险,后来回户籍所在地深圳工作并缴了4年。由于阿梅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深圳,所以深圳为待遇领取地。
老徐的户籍所在地是北京,来深圳工作并缴了11年养老保险。由于老徐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而且在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深圳累计缴费满10年,所以深圳为待遇领取地。
阿方的户籍所在地在北京,但他先在上海缴了11年养老保险,后来又在深圳缴了2年社保。由于阿方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不满10年,则上一个(即最后一个)缴费满10年的参保地上海为待遇领取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