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期货 >

南财快评:深圳个人破产实践步入正轨

2021-04-14 18:29:35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自从《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宣布实施已经一个月有余,近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专题新闻发布会,公布了这一个月以来大致的个人破产实践状况。这里面有几个数字,值得我们关注。

首先,个人破产实施首月,深圳中院共收到260件个人破产申请。这个数字相对于疫情之后每月企业的破产数字来说,确实不算多,但无疑也不算少。这表明,虽然《个人破产条例》已经颁布实施,但在社会整体层面上对此制度的认识还不深入,整体上仍然处在观望的状态。但也确实有胆大之人,尝试通过个人破产制度,来摆脱债务的束缚,让自己能够重新参与社会经济生活。那么我们就需要看看,这260件个人破产申请,究竟包括何种内容。

在260件申请中,债务人申请破产251件,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9件;申请破产清算235件,申请重整17件,申请和解8件。从这个数据不难发现,相比普通的企业破产而言,大多数个人破产的申请人,都是由债务人自己申请,而由债务人申请的比例非常低,只占全部案件的3.5%。原因也很简单,相比企业破产来说,个人破产更注重保护债务人的利益,让债务人能够摆脱债务关系的负担。因此,在个人破产的场合,债权人获得清偿的可能性就更低了。而且自然人不同于企业,企业可以随时因为解散而被消灭,而自然人除了死亡,并不会失去其主体资格,因此对于债权人来说,只要债务人不宣布个人破产,那么其就可以无限制的追索债权。相比之下,债权人当然就没有主动申请个人破产的积极性。债务人申请数量占据压倒性优势也就是顺理成章的事情了。

类似的,在这260件个人破产申请中,直接申请破产的也占据巨大多数,而申请重整和和解的同样只占据9.6%的份额。造成这一结果的原因也是显而易见的,一方面,私人的财产和能力都有限,对私人实施重整相对来说比较困难,在251件债务人申请中,有64件申请人都申报为无财产,其余债务人申报财产也大多以现金和工资为主,这种条件实在是难以实现重整;另一方面,通过直接破产能够尽快的让债务人达到摆脱债务负担的目的,更能实现个人破产制度的目的。

其次,债务人的年龄大多是30到50岁之间,并且申报债务中金融债权的比例非常高达到94.8%,其中涉信用卡借款的占90.9%,涉小额借款的占74.3%。这一系列数字表明,申请个人破产的债务人大多还是有工作能力的,因此具有重新参与经济生活的可能和动力,这也是个人破产制度的服务目的。而大量的债权和金融有关,则表明,金融已经成为当代城市居民日常生活的重要部分,联系到《九民纪要》特别规定“金融消费者”概念,并给予保护就有了特别的含义。但在具体考察时,就需要考虑占94.8%的金融债权究竟原因为何?如果债务人是去投资或者创业,尤其是在创业的情况,那么允许其通过个人破产制度免除债务负担,是属于制度目的范围内的,如果债务人是去进行超过自己能力的消费,那么是否允许其进行个人破产,那就有讨论的余地了。

最后,法院在第一个月的实践中,优先受理了8名个人债务人的破产申请,正式启动破产申请审查程序,而这8个债务人,主流为中青年人,全部有创办企业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经历,符合条例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宗旨;从申请目的来看,7名债务人当前仍在工作,有清偿意愿,大多希望通过重整、和解方式纾缓债务;从债务规模来看,大多数债务人负债为几十到一两百万不等,负债在300万以上的仅1位,与企业破产案件相比,债务规模相对较小。不难发现,从法院的角度选择了最能够符合个人破产制度目的的债务人,即有救助价值,有救助可能,以及有救助必要。有救助价值是指,债务人的债务是因为创业、经营和正常投资等有一定商业风险的行为造成,而非由债务人的不当行为所导致,对其个人在创业、经营、投资等活动中的失败有宽容的价值;有救助可能是指,债务人负担债务有限,实施个人破产后对债权人的利益损害不大;有救助必要是指,债务人有工作的意愿和能力,在通过个人破产制度实施救助之后,能够重新返回社会经济生活,并对社会的整个发展有所利益。

正如笔者之前所说的,个人破产制度能否真正发挥其目的,在于相关的配套监督措施能否发挥作用,尽量减少通过个人破产逃避正常债务的行为。显然法院也注意到了这些风险,他们指出:一方面,大量申请中存在申报不全、怠于申报、甚至未如实申报的情况;另一方面,部分申请人存在侥幸心理,对明显不符合《个人破产条例》的适用范围也提出申请。但对于这些风险法院如何排除,显然目前仍然处在不断探索和制度完善的过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