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从免征10年进口关税开始。
3月29日,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支持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明确了对五类情形免征进口关税,将于2020年7月27日至2030年12月31日实施。《通知》明确了对五类情形免征进口关税。
对五类集成电路商品免征10年进口关税
本次《通知》将于2020年7月27日至2030年12月31日实施,意味着《通知》涉及到的商品将享受免征进口关税10年的利好。
《通知》明确,对五类情形将免征进口关税:
一、集成电路线宽小于65纳米(含,下同)的逻辑电路、存储器生产企业,以及线宽小于0.25微米的特色工艺(即模拟、数模混合、高压、射频、功率、光电集成、图像传感、微机电系统、绝缘体上硅工艺)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求的自用生产性(含研发用,下同)原材料、消耗品,净化室专用建筑材料、配套系统和集成电路生产设备(包括进口设备和国产设备)零配件。
二、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5微米的化合物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和先进封装测试企业,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求的自用生产性原材料、消耗品。
三、集成电路产业的关键原材料、零配件(即靶材、光刻胶、掩模版、封装载板、抛光垫、抛光液、8英寸及以上硅单晶、8英寸及以上硅片)生产企业,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求的自用生产性原材料、消耗品。
四、集成电路用光刻胶、掩模版、8英寸及以上硅片生产企业,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求的净化室专用建筑材料、配套系统和生产设备(包括进口设备和国产设备)零配件。
五、是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以及符合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和先进封装测试企业进口自用设备,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含软件)及配套件、备件,但不包含国家规定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通知》还明确,上述进口商品不占用投资总额,相关项目不需出具项目确认书。
《通知》还提出,承建集成电路重大项目的企业自2020年7月27日至2030年12月31日期间进口新设备,除国家规定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外,对未缴纳的税款提供海关认可的税款担保,准予在首台设备进口之后的6年(连续72个月)期限内分期缴纳进口环节增值税,6年内每年(连续12个月)依次缴纳进口环节增值税总额的0%、20%、20%、20%、20%、20%,自首台设备进口之日起已经缴纳的税款不予退还。在分期纳税期间,海关对准予分期缴纳的税款不予征收滞纳金。
此外,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五部门还同时发布了《关于支持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提出将联合印发《通知》涉及的享受免征进口关税的企业、商品清单。
还有利好政策未落实落地
在2020年8月,国务院曾发布《关于印发新时期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下称《若干政策》),提出在一定时期内,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以及相关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和先进封装测试企业进口自用设备,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含软件)及配套件、备件,除相关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进口关税。
因此,本次《通知》是对《若干政策》在财政政方面的具体落地。除此之外,《若干政策》在人才政策方面提出的要“加快推进集成电路一级学科设置工作”也在今年1月得到了落地。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在今年1月发文明确,设置“交叉学科”门类,并于该门类下设立“集成电路科学与工程”和“国家安全学”一级学科。
实际上,《若干政策》还有部分未落地的政策:
在财税政策方面,《若干政策》提出,在一定时期内,对集成电路重大项目进口新设备,准予分期缴纳进口环节增值税。具体政策由财政部会同海关总署等有关部门制定。
在投融资政策,《若干政策》提出,将政府投资基金支持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发展。
在研究开发政策方面,《若干政策》提出,将完善集成电路标准体系。
此外,《若干政策》还提出,将鼓励商业性金融机构进一步改善金融服务,加大对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的中长期贷款支持力度,积极创新适合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发展的信贷产品,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加大对重大项目的金融支持力度;引导保险资金开展股权投资;支持银行理财公司、保险、信托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发起设立专门性资管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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