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8日,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当中明确,在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小额采购项目(200万元以下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原则上全部预留给中小企业。
《办法》同时明确,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
《办法》明确,相关预留份额通过下列措施进行:
一是将采购项目整体或者设置采购包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二是要求供应商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且联合体中中小企业承担的部分达到一定比例;
三是要求获得采购合同的供应商将采购项目中的一定比例分包给一家或者多家中小企业。
同时,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合同的中小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不得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
中小企业是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基础,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高度重视支持运用政府采购政策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早在2011年,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就印发了《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通过预留份额、评审优惠等措施,扩大中小企业获得政府采购合同份额。
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有关负责人表示,目前,政府采购授予中小企业金额占政府采购总规模的比例超过70%。但是,政策执行中也逐渐暴露出预留份额措施不够细化、采购人主体责任不明确等问题。
据悉,两部门印发的修订后的《办法》从细化预留份额的规定、完善政府采购项目价格评审优惠方法、资金支付、信用担保等方面对政府采购项目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进行了完善。
在政府采购项目价格评审优惠方面,修订后的《办法》要求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未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评审时给予小微企业报价6%—10%(工程项目为3%-5%)的价格扣除。
《办法》同时明确,政府采购工程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3%-5%作为其价格分。
《办法》在资金支付、信用担保等方面对支持中小企业也作出了规定。一是鼓励采购人适当缩短对中小企业的支付期限,提高预付款比例;二是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引导中小企业采用信用担保手段,为中小企业在投标(响应)保证、履约保证等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三是鼓励中小企业依法合规通过政府采购合同融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