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银行昨日发布《修订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流通有关公告(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进一步优化债券交易流通机制安排,提高银行间市场债券交易流通效率。
征求意见稿中有两处修订。一是将《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5〕第9号》(下称公告)第四条第一款修改为“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应与同业拆借中心建立系统直连,在债券登记当日以电子化方式交互传输债券交易流通要素信息”。这将进一步提高债券交易流通要素信息传输效率。
二是删除公告第五条,不再要求发行人或主承销商提供初始持有人名单及持有量,切实便利市场主体。
人民银行在征求意见稿说明文件中介绍,2015年,人民银行推动取消了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流通审批行政许可。同年,人民银行发布公告,要求中央结算公司、上海清算所在债券登记当日,以电子化方式向同业拆借中心传输债券交易流通要素信息;此外,发行人或主承销商应在债券登记当日,向同业拆借中心提供债券初始持有人名单和持有量。
说明文件介绍,市场机构反馈,在实践中仍存在以手工方式替代电子化传输的问题,且由发行人或主承销商提交初始持有人名单和持有量信息,降低了债券交易流通的时效性。
人民银行决定修订公告部分条款,意在积极回应市场诉求,进一步优化债券交易流通机制安排,提高银行间市场债券交易流通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