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得好:“你想赚他的利息,他却想吞你的本金”!
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披露的一则刑事裁定书显示,广州农商行东湖洲支行副行长陈颖贤,以高额利息为诱饵,虚构帮客户做转贷业务(俗称“过桥”)需要大量资金周转为由,骗取64名集资参与人款项共计人民币6.017亿元、港币33万元,已支付本息人民币2.894亿元,造成集资参与人实际损失人民币3.123亿元、港币33万元。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陈颖贤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追缴被告人陈颖贤的违法所得人民币3.12亿元、港币33万元,按比例发还各集资参与人;不足部分,责令被告人陈颖贤退赔。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
值得一提的是,陈颖贤被抓的过程也颇为戏剧,2015年,被告人陈颖贤驾车接人去公交车站时,被一群被害人发现。当时,被害人情绪激动,还砸了陈颖贤的车。陈颖贤主动报警未果后让她朋友帮忙报警。随后被刑事拘留。
女副行长骗取64人超6亿
据刑事裁定书显示,陈颖贤,女,1975年8月31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大学本科,住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因本案于2015年7月6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2日被逮捕。现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据陈颖贤供述,其1995年入职农村商业银行,2012年担任番禺石基东湖洲支行副行长,因为编制问题,该行命名为南沙支行。2003年开始负责信贷业务。
经审理查明,上诉人陈颖贤于2005年至2015年6月在广州农村商业银行东湖洲支行工作期间,虚构帮客户做转贷业务(俗称“过桥”)需要大量资金周转为由,提供虚假的房产资料作抵押,许诺给予集资参与人1.3%-3%不等的月利息,骗取集资参与人的借款。值得一提的是,事实上,陈颖贤收到集资参与人借款后,并未将款项用于办理银行“过桥”业务,而是大部分用于偿还借款和利息,小部分用于收购、经营广州市禺城水产有限公司。
据陈颖贤供述,其通过朋友介绍认识严某华、苏某霞、何某萍、李某雄、何某静他们帮其转账,其每月给他们每人4000元。他们知道自己账户有大量资金流转,但不知道账户用于“过桥”的转账。
经审查,陈颖贤共骗取邓某文、王某权、何某萍等64名集资参与人款项共计人民币6.0169亿元、港币33万元,已支付本息人民币2.894亿元,造成集资参与人实际损失人民币3.123亿元、港币33万元。
伪造“过桥”业务资料,连房产证都是假的
令人疑惑的是,陈颖贤是如何做到在长达十几年的时间里,持续诈骗的呢?如何运作6亿资金的呢,到底用了什么手段?
据集资参与人李某恒陈述,2008年,陈颖贤任南沙支行信贷部主任,她说手上的客户有资金需求,这些客户在银行申请的贷款不能马上审批发放,让其以每月1.5%的利率借款给她,她再借给客户,她从中赚取一点利率。她向其保证这些客户的贷款发放后可收回借款,并保证每月支付利息,并保证只是向其一人借款,风险在可控范围内。之后,其多次借款给她,她都能按时支付利息和归还本金,其也逐步信任她。2010年起,陈颖贤将利息提高至2%,吸引其继续借款给她。
当时,陈颖贤称向其借款用于企业,一部分借给了叶某强、叶某辉两兄弟和禺城水产公司。不过,从2015年2月起,陈颖贤未能按约定支付利息。
据另一集资参与人叶某辉陈述,2013年8月间,农商银行东湖洲支行副行长的陈颖贤说银行部分客户因办理银行贷款需要资金过桥(即先还后贷),向其借款用于资金周转。其多次共向陈颖贤借出人民币2300万元、3400万元,月利息2%。2013年12月至2015年1月,陈颖贤共归还了本金1000万元。
2015年4月,陈颖贤又向其借款20万元。至今,陈颖贤尚欠本金4720万元未归还。没有签借款合同,只有写借据和收据。其通过农商银行账户转给陈颖贤指定账户的李某雄农商银行7766账户,2015年4月28日借款20万元是打入严某华农商银行9985账户。
2015年4月起,陈颖贤未按约定支付利息,其也需要资金周转,便要求她归还借款本金,但她均以用于过桥客户的借款未审批为由拒绝归还。为此,其要求陈颖贤将使用其借款的客户过桥的债权凭证交给其保管,陈颖贤给了韩某东等7名贷款客户资料给其。2015年6月26日,其与陈颖贤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约定将上述7人的《借款合同》项下的合计本金5650万元及利息、违约金等债权整体转让给其,用于抵销她欠其的4720万元借款本息,之后陈颖贤将这7人签订的借款合同、收款收据、银行转账流水等原件及联系电话交付给其。其向农商银行查证,这7人均为贷款客户,但其通知这7人有关债权转让确认手续时,上述7人均表示没有向陈颖贤借过款项,也没有与她签订借款合同、收据,也没发生上述款项的银行转账,上述债权资料全部是陈颖贤伪造的。
不仅仅是债权资料,陈颖贤也在房产证、公证书等资料上做了手脚。
据集资参与人冼某兰陈述,2006、2007年间,陈颖贤以马某活和何某红位于番禺区沙湾镇德宝花园5街房产,侯某强和林某媚位于番禺区市桥街西环路富图花园15街3巷的房产,蔡某醒和吴某初位于番禺区东环街富豪山庄富景苑8街的房产,冯某堂和周某喜位于番禺区沙湾镇德宝2街的房产作为抵押物,向其爸、其姐借钱,并出具了出售上述房屋的委托书、公证书。
2015年4月开始没收到利息,7月份其去房地产交易中心查询,才知道上述房产证是假证。期间一直有借有还,至今她还有7笔借款共1655万元未还。
值得一提的是,除了借新还旧,陈颖贤还花费巨资在外投资了水产公司,但结果生意惨淡。
2014年,陈颖贤以7000万元的价格成为禺城水产公司的幕后老板。据证人朱某菁(禺城水产公司出纳)证言显示,何某萍是禺城公司法人,其的农商银行账户用于禺城公司现金补贴、日产开支、还贷等,禺城公司生意一般,流动资金只有两百多元。
2014年底,禺城水产公司曾向银行借款9000万元,其中2000万元被陈颖贤用于支付借款的利息和本金。截至案发,禺城水产公司还欠银行8000多万贷款本金尚未偿还。
终审被判处无期徒刑
令人吃惊的是,陈颖贤被抓的过程也颇为神奇。
据陈颖贤供述,其从来没想过要逃跑,如果要逃跑早把名下的物业转移了。名下的房产都是用我的工资收入购买的,商铺和三间屋都抵押给银行了,昊龙花园抵给了农商银行,剑桥郡抵押给了东亚银行,商铺抵押给了南沙工商银行(总行)。“2015年7月6日11时许,我驾车接了汤某莲去到一个公交车站,被一群被害人发现,他们情绪激动,围着不让我走,要我还钱,还砸我的车,我自己打电话报警但是忙音,汤某莲打电话让她朋友帮忙报警。后来警察到场把我与被害人带到桥南派出所,之后我就被刑事拘留了”。
2018年12月,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颖贤犯集资诈骗罪一案,28日作出(2016)粤01刑初317号刑事判决。被告人陈颖贤不服,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12日作出(2019)粤刑终279号刑事裁定,撤销原判,将案件发回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广州市人民检察院于同年8月27日以穗检公二刑补诉[2019]27号补充起诉决定书提出补充起诉。
2020年3月19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后作出(2019)粤01刑初246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陈颖贤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二、追缴被告人陈颖贤的违法所得人民币3.12万元、港币33万元,按比例发还各集资参与人;不足部分,责令被告人陈颖贤退赔。宣判后,被告人陈颖贤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审阅案卷材料,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的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以不开庭方式进行审理。
宣判后,被告人陈颖贤不服,再次提出上诉。其上诉称:没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没有虚构办理过桥业务取得借款。与受害人是多年朋友,资金往来是为了赚取利差,没有虚构借款理由。对一审认定的损失数额有异议,一审认定的损失数额与事实不符,本人名下有房产,有还款能力。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上诉人陈颖贤违反金融管理法规,在明知其本人不具备募集社会资金条件的情况下,虚构办理银行过桥业务的事实,向客户、朋友以及朋友的朋友宣传、募集资金,并使用虚假的证明材料,使集资参与人陷入错误认识而投入资金,最终导致巨额经济损失无法挽回,具有明显的非法占有的故意。对此,证人证言、集资参与人证言及上诉人供述均予以证实,证据能相互印证。陈颖贤的上述行为侵犯了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和集资参与人财产所有权,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
最终,今年7月6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及其辩护人所提理由和意见,经查与事实、法律不符,不予采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