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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职工购房改住房 首次上市交易免征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和印花税

2020-11-03 18:29:15来源:新地产

11月3日,据惠州市住建局官微消息,新修订的《惠州市市直房改住房上市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施行。《办法》最大的变化是明确了房改房上市交易的行为及相关税收政策。

消息称,新修订的《办法》有两大亮点。一是细化了房改住房上市交易的行为。《办法》第二条将房改房上市交易行为细化为买卖、赠与、抵押等处分行为以及不动产登记部门依据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办理的房改住房产权变更登记行为。

二是明确了税费政策。《办法》第七条规定,职工购买的房改住房,按现行的税收政策,在第一次上市交易时免征增值税(及其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土地增值税和印花税;个人所得税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依法征收;按规定补交的土地出让金,免征土地权属转移的契税;按规定补交的房款,应按照规定缴纳契税,具体将按有关税收政策执行。以成本价购买的房改住房,出售收入全部归个人所有。

消息称,三种情形的房改房不允许上市交易,一是有产权纠纷的住房;二是校园内及其他不能分割及封闭管理的住房;三是被依法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权属转移的住房。

以下是《办法》全文:

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州市市直房改住房上市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

《惠州市市直房改住房上市交易管理办法》已经十二届139次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反映。

惠州市人民政府

2020年10月23日

惠州市市直房改住房上市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房改住房交易行为,推动住房二级市场规范有序地发展,促进存量住房流通,改善居民的住房条件,根据省政府《关于加快住房制度改革实行住房货币分配的通知》(粤府〔1998〕82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房改住房是指职工按市房改售房方案购买的住房,包括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购买的住房。其中按成本价购买的房改住房享有完全产权;按标准价购买的房改住房享有不完全产权,其中80%归购房职工,20%归原房改单位。按成本价购买的房改住房在办理不动产权证书时在附记中标注“按成本价购买,享有完全产权”;按标准价购买的房改住房在办理不动产权证书时在附记中标注“按优惠价购买房改房”。

本办法所称房改住房上市交易包括房改住房的买卖、赠与、抵押等处分行为以及不动产登记部门依据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办理的房改住房产权变更登记行为。

第三条按成本价购买的房改住房上市交易的,直接到房产交易及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条按标准价购买的房改住房上市交易及其他因法院强制执行导致不动产权属变更的行为必须按规定补交房款,再办理不动产产权变更登记。

按标准价购买的房改住房因继承、夫妻财产约定、离婚析产等不属于上市交易行为的事由须办理不动产权变更登记的,申请人可以选择以下两种情形:选择补交房款,则办理不动产登记后该房改住房属于完全产权;不补交房款,保留标准价购买的房改住房性质,仍属于不完全产权,在办理不动产权证书时在附记中继续标注“按优惠价购买房改房”。

第五条应补交房款是房改住房增值部分的20%,现总房款按现行市场评估价计算。公式如下:

应补交房款=(现总房款-原房改时已交房款)× 20%。

补交的房款由产权人交回原产权单位,并按规定存入住房基金主管部门市直住房基金专户(原产权单位)内统筹管理。原产权单位存在的行政事业单位、企事业单位上市交易(或换证)的房产,应补交的房款全额缴存住房基金主管部门市直住房基金专户(原产权单位)。原产权单位已撤销的企、事业单位上市交易(或换证)的房产,补交的房款缴存市财政国库账户。

第六条下列房改住房,暂不允许上市交易:

(一)有产权纠纷的住房。

(二)校园内及其他不能分割及封闭管理的住房。

(三)被依法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权属转移的住房。

第七条职工购买的房改住房,按现行的税收政策,在第一次上市交易时:免征增值税(及其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土地增值税和印花税;个人所得税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依法征收;按规定补交的土地出让金,免征土地权属转移的契税;按规定补交的房款,应按照规定缴纳契税,具体将按有关税收政策执行。以成本价购买的房改住房,出售收入全部归个人所有。

第八条职工出售的房改住房,原产权单位已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职工应补交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向原产权单位交纳,列入本单位住房基金专户管理。

第九条房改住房上市交易后的维修和管理,按照国务院发布的《物业管理条例》《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和原建设部、财政部联合发布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各县的房改住房上市交易办法,由当地人民政府参照本办法制定,报市住房委员会批准后实施。惠城区、惠阳区、大亚湾开发区、仲恺高新区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