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新闻 >

逾六成科创板和创业板IPO企业募资未达预期 监管两方面入手规范“抱团压价”

2021-08-10 12:59:07来源:证券日报

7月份以来,针对市场关注的“抱团报价”等新股发行定价问题,监管层频频出手。在上交所对6家资产管理机构予以监管警示、中国证券业协会对11家报价机构采取自律措施后,8月6日,中国证监会对《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特别规定》(以下简称《特别规定》)部分条款进行修改,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证券日报》记者据数据统计,截至8月9日,今年以来,注册制维度下,科创板和创业板上市公司累计达218家,合计IPO募资1537.01亿元,较预期募资金额低4.84%。其中,79家公司IPO募资超过预计募资金额,其余139家公司IPO募资未达预期,占比63.76%,较2020年提升32.02个百分点,甚至有26家公司IPO募资不足预期的五成,占比11.93%,较2020年提升9.94个百分点。

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的专家表示,“抱团压价”行为影响资本市场秩序,以及价格发现功能的发挥,另外,科创板和创业板作为资本市场支持科技创新的重要平台,发行价过低,可能会影响发行人募资规模和未来业务发展,拉低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效率。监管从优化规则和加强监管两方面出手整顿,不仅有利于优化市场化的发行承销机制,加速全市场注册制改革落地,也有助于提升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功能。

解决报价集中问题

交易所规则灵活性提升

“股票发行人、承销商、投资者和监管机构在发行过程中的利益诉求不同,市场各方在价格发现过程中呈现动态博弈关系。股票发行价格影响发行人的募集资金规模、股权稀释成本及未来业务发展、关乎承销商可获取的佣金和成本、影响投资者的收益。此外,其还会影响证券市场秩序和服务实体经济效率。”中国银行研究院博士后汪惠青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本次《特别规定》主要是针对IPO询价过程中存在机构串通、压低报价等扰乱证券发行市场秩序的行为进行打击,能够提升新股发行上市过程中价格发现效率,改善新股普遍低价发行现状,更好地平衡发行人、承销商、投资者之间的利益关系。

据数据统计,截至8月9日,今年以来,科创板公司上市首日平均上涨225.17%,较2020年提升43.02个百分点;创业板公司上市首日平均上涨271.22%,较2020年提升113.38个百分点。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剪刀差”显著扩大。

《特别规定》主要修改两方面内容,取消新股发行定价与申购安排、投资者风险特别公告次数挂钩的要求,同时删除累计投标询价发行价格区间的相关规定,由深圳证券交易所在其业务规则中予以明确。

“首先,取消新股发行定价与申购安排、投资者风险特别公告次数挂钩的要求,可以解决发行定价超过一定标准时,发行期间过长的问题,有利于提高发行效率;其次,取消‘发行价格上限不高于区间下限百分之一百二十’的规定,将投标询价发行价格区间交由深交所规定,为交易所未来相关规则制定预留灵活性。”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桑士东表示,如果未来发行价格区间进一步放宽,理论上会增加报价人的报价选择,增强发行人、报价人之间的博弈,这在一定程度上可能会解决发行报价集中于区间底部的问题。

“未来,深交所将在探索优化市场化发行承销机制过程中,获得更多空间,承担更多职责。未来监管机构将进一步优化市场化发行机制,推动注册制改革全面落地。”华泰联合证券执行委员会委员张雷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引导机构投资者

理性投资、长期投资

证监会表示,将指导沪深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业协会同步完善科创板、创业板新股发行定价相关业务规则及监管制度,持续优化市场化的发行承销机制。据悉,上交所已建立面向网下投资者的常态化监督检查机制。

中证金融研究院首席经济学家潘宏胜近日表示,证监会有关部门、交易所和证券业协会正在广泛听取市场意见,积极研究解决方案,拟从优化规则和加强监管两方面采取相关措施,维护良好的发行承销秩序。一方面,根据市场形势变化,完善股票发行定价、承销配售等相关制度规则,优化报价流程,平衡好发行人、承销机构、报价机构和投资者之间的利益关系,推动市场化的发行机制有效发挥作用;另一方面,加强报价机构监管,规范报价行为,重点加大对串价等干扰发行定价行为的打击力度,及时出清不专业、不负责任的机构,督促报价机构完善内控机制,提高发行承销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汪惠青表示,此次对创业板发行承销规则进行修改,从直观来看,能够有效打击部分机构投资者通过“抱团压价”进行套利的违规行为。但背后更深层次的含义,则是引导投资者特别是机构投资者回归理性,进行长期价值投资,维护股市稳定。此外,由于创业板是创新创业企业的重要融资平台,对创业板发行承销规则进行修改,有利于维护这些企业的合理利益,为其稳定发展提供保障。

对于如何进一步加强对发行定价行为监管,汪惠青认为,一方面,可以建立针对投资者的常态化监督检查机制。通过加强对报价等数据的分析、排查,规避投资者的投机行为。另一方面,需要加大对扰乱市场行为的惩罚,降低机构投资者的非理性行为。如对存在抱团行为的机构,根据市场变化制定动态交易限制规则;通过设置长期业绩激励手段,强化机构投资者长期投资、价值投资的意识;从法律法规层面不断完善机构投资者的行为规范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