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完成上市公司治理专项行动第一阶段自查工作。
总体来看,上市公司治理内部规章制度基本完备,上市公司回报投资者的意识不断增强,现金分红率稳定在30%以上,然而也有一些问题,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不规范,资金占用和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问题仍有发生;董监高履职能力和水平有待提高,独立董事独立性不够等。
证监会表示,下一步将按照“分类分阶段”的原则,推动自查问题得到实质性整改,加强对自查结果的应用,持续加强和改进上市公司治理监管,推动上市公司形成强化规范治理的新格局。
3867家公司提交报告,自查阶段结束
证监会于2020年12月11日启动了上市公司治理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拟用2年时间,通过公司自查、现场检查、整改提升3个阶段,推动上市公司治理水平全面提升。
目前,专项行动第一阶段自查任务已经结束,2020年6月30日前上市的3867家公司均提交了自查报告。专项行动启动以来,上市公司利用自查契机,系统学习监管规则、全面梳理制度流程、深入排查治理问题,边自查边整改,进一步强化了公司规范治理的内生动力;监管部门全程参与、反复督导,实现了近年来第一次对中国上市公司治理状况的全面摸底,为下一步现场检查、法规制定、学理研究奠定基础。
证监会表示,完善上市公司治理是一项复杂和艰巨的工作,需要上市公司、证券监管部门和相关各方持续推进。在各方努力下,上市公司逐渐成为实践现代企业制度的示范样板。
自查结果显示,上市公司治理内部规章制度基本完备,以公司章程、“三会”议事规则、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等为基础的公司治理制度实现应建尽建;上市公司组织架构不断健全,“三会一层”成为标配,部分公司结合实际设立公司治理专职部门,组织机构间的分工协作更加顺畅;“三会”运作日益规范,决策流程更加公开透明,会议程序基本符合法律法规相关要求;上市公司与投资者沟通机制进一步畅通,机构投资者参与上市公司治理的意愿有所增强;上市公司回报投资者的意识不断增强,现金分红率稳定在30%以上。但是,也存在一些问题不容忽视,值得关注。本次自查也发现了一些问题亟需整改,主要包括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不规范,资金占用和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问题仍有发生;董监高履职能力和水平有待提高,独立董事独立性不够,董事会秘书缺乏履职保障;公司透明度有待进一步提升,部分公司股权结构不透明不合规,未按规定披露重大事项的现象时有发生;内部控制制度执行不到位,不相容职务分离不够彻底,一些上市公司对其子公司的控制力较弱甚至失去控制。
据了解,上市公司治理专项行动启动后,证监会第一时间部署各地证监局、沪深证券交易所开展第一阶段自查自纠工作。其中,上市公司对照清单开展自查是专项行动第一阶段的核心任务。对此,证监会成立专门工作组,发布了上市公司治理专项自查清单,并为上市公司自查提供全程指导。
专项行动时长两年
此轮专项行动是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部署,针对部分上市公司因治理失效、管控失灵、运作失序等引发资金占用、违规担保、财务造假、操纵并购等严重问题,凸显出上市公司治理不科学、不平衡的情况仍然存在,反映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关键少数”法定职责落实不到位、上市公司决策管理不科学、责任追究机制不完善等深层次问题进行的。
专项行动聚焦三个方面重点任务:
一是强化公司治理内生动力,通过公司自查、现场检查、督促整改,督促上市公司将整改薄弱问题和提升治理水平结合起来,以整改促提升,不断增强上市公司自我规范、自我提高、自我完善的意识,形成上市公司规范治理的长效机制。
二是健全公司治理制度规则,进一步落实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界限和法律责任,强化上市公司长期激励机制。
三是构建公司治理良好生态,抓好“关键少数”培训,加大先进典型的宣传,增进认知认同、凝聚市场共识,营造提升上市公司治理水平的良好氛围。
已经结束的上市公司自查自纠是本次专项行动的重要环节。证监会表示,下一步将按照“分类分阶段”的原则,推动自查问题得到实质性整改,加强对自查结果的应用,持续加强和改进上市公司治理监管,推动上市公司形成强化规范治理的新格局。
记者了解到,在引导和鼓励上市公司自我检查、自我纠正、自我规范的基础上,证监会还将指导并组织派出机构现场检查,以整改促提升,增强上市公司自我规范、自我提高、自我完善的意识,让规范公司治理的理念从监管推动转变为行动自觉,形成和完善规范治理的长效机制,夯实资本市场稳定健康发展的基础。
中国上市公司协会会长宋志平近日表示,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是我国经济发展的要求、上市公司发展的自身要求、投资者的要求。上市公司应重视提高公司治理水平、持续做优做强、积极承担社会责任,聚焦做强主业、强化治理、提高绩效和价值、增强核心竞争力以及做好ESG报告等方面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