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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新政:定点零售药店将纳入医保药品供应保障范围 可参与医保报销

2021-05-10 15:29:06来源:中国经济周刊

国家医保局医药管理司司长黄华波在10日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介绍,医保谈判药品可“双通道”购买。即通过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两个渠道,满足医保谈判药品供应保障、临床使用等方面的合理需求,并同步纳入医保支付的机制。

5月10日,国家医保局会同国家卫健委公布了《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机制的指导意见》,这是首次在国家层面上,定点零售药店将纳入医保药品供应保障范围,并实行与医疗机构统一的支付政策。

国家医保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此次改革对破解谈判药品“进院难”,推动医疗机构药品管理制度改革将产生重要影响。

此前,每一次国家医保目录调整背后,随之而来的是医保目录药品“进院难”问题。据了解,国家医保局成立以来,推进药品目录管理改革,建立健全目录动态调整机制,医保药品目录调整周期从原来的最长8年大幅缩短至每年1次,甚至一些新药上市当年就被纳入医保药品目录。

医保目录准入频率大幅加快,而医疗机构药品准入的模式尚未明显变化。改革前,大部分药品上市后都是“先进医院,后进医保”,药品有足够的时间经历市场推广、临床使用经验积累、临床专家认可、广泛使用这一过程。改革后,变成了“先进医保,再进医院”,对医疗机构快速准入和临床医生短期内广泛使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国家医保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客观上讲,部分谈判药品出现“进院难”现象,在一定程度上是深化医保药品目录管理改革的结果。

为破解“进院难”这一难题,此次改革拟将定点零售药店纳入谈判药品供应保障范围,与定点医疗机构一起,形成谈判药品报销的“双通道”,努力提升药品可及性。

对于接下来的工作安排,国家医保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对于纳入“双通道”管理的药品,在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施行统一的支付政策,保障患者合理待遇。对使用周期较长、疗程费用较高的谈判药品,可探索建立单独的药品保障机制。各地医保部门将根据基金承受能力、住院补偿水平等情况,确定适宜的保障水平。

国家医保局介绍,下一步,国家医保局将加强与卫生健康部门的配合,尽快落实政策。还将加强基金监管,防范医保基金不合理使用风险,同时,国家医保局也将继续做好谈判药品落地的监测,提高谈判药品供应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