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生态环境厅联合省财政厅对水环境区域补偿工作方案作出重新调整,新方案5月1日起实行。
新方案将原112个补偿断面增加至245个,覆盖更广、要求更严、创新更多。陆域河流断面基本按Ⅲ类目标执行;将太湖流域所有河流、洪泽湖主要入湖河流总磷指标由Ⅲ类标准限值进一步收紧;将总氮纳入太湖流域水环境区域补偿考核因子,以遏制水体富营养化。为进一步提升经济倒逼效应,按照超标倍数将补偿标准逐步提高至50万元、75万元、125万元,较原方案增幅约为60%。取消补偿断面连续达标奖励,更注重改善激励,对国考断面和饮用水源地不再“达标即奖”,而是加大对水质改善以及水质达到Ⅱ类甚至Ⅰ类断面的奖励力度。引入“上游无过错举证”仲裁方式。在省财政净受偿资金有结余时,根据县(市、区)地表水环境质量排名情况和排名进位情况,适时进行奖励。
2007年我省在全国率先启动水环境资源区域补偿制度建设。2016年底,原省环保厅联合省财政厅印发工作方案,确定112个补偿断面。2016年至2020年,补偿断面达标率从60%左右提升至91.7%以上,高锰酸盐指数、氨氮、总磷浓度逐年降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