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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科技赋能 提升农险服务

2021-01-11 06:29:33来源:农民日报

我国农业保险正朝着高质量发展的目标迈进,但现阶段依存在一些制约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的因素,尤其是需要科技支撑。科技可以加速农业保险转型升级,是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支撑和驱动力。本期我们邀请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风险管理研究中心主任、首席科学家、研究员张峭,解读现阶段农业保险科技创新应用存在的短板,为推动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建言献策。

问:近日,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发布《坚持科技赋能·提升金融风险防范能力》,您认为科技赋能可以为农业保险提供哪些保障?

答:我认为至少有3个方面:一是科技赋能农业保险,可以防范业务违规风险。运用3S、物联网和AI等现代科技,在承保业务环节建立种植业一张图管理和养殖业数量(个体)管理系统,实现按图承保和数量(个体)识别的精确承保模式,有效规避保险机构虚假承保的违规风险;在理赔业务环节,建立种植业“天、空、地”一体化的定损体系和养殖业死亡个体智能识别体系,实现按图理赔和个体识别理赔的精准理赔模式,提升保险机构定损的客观性、可靠性和科学性,规避保险机构虚假理赔和协议赔付等违规风险。

二是科技赋能农业保险,可以防控经营管理风险。运用现代科技手段构建农业保险机构风控模型,有效甄别高风险交易,智能感知异常交易,实现风险早识别、早预警、早处置,提升农业保险机构风险内控能力;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推动农业重大风险防控领域的信息化和数字化,建立农业重大风险的识别、监测、评估、预警等智能化管理信息系统,健全农业保险大灾风险转移和分散体系,保障农业保险持续稳定发展。

三是科技赋能农业保险,可以防控市场欺诈风险。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建立汇集农业保险相关各类大数据,远程智能监控农业保险业务流程操作,开展各类数据相互校验,监测识别农业保险可疑保单,精准判别欺诈行为,给农险监管配上尖刀利器,防范市场欺诈风险和套取政府保费补贴风险。

问:现阶段,制约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的因素有哪些?

答:主要有4个方面:一是主流农业保险产品保障水平较低。我国现行主流保险产品称为成本保险产品形式导致大宗农产品保险单位保额基本集中在其产值的30%-45%,保障程度低;成本保险产品分阶段赔付模式导致实际赔付金额难达农民预期;成本保险产品“高受益率、低赔偿额”违背了农业保险作为一种风险管理手段的“初心和使命”。

二是农业保险补贴制度有缺陷。中央财政按照东中西三大区域给予不同比例的中央转移支付补贴,同一区域内补贴比例均等化,没有体现出中央政府保障粮食安全和重要农产品有效供给的政策导向以及扶贫攻坚和区域农业发展的战略考量,也与各省对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做出的贡献不匹配;“地方先配套,中央后补贴”的保费补贴模式,对农业大省和财政弱省造成较大压力;受地方县级政府财力不足等因素影响,保费补贴挂账和延迟拨付现象普遍存在,保险公司“应收保费”问题日益突出,已成为影响保险公司正常经营的“顽疾”。

三是农业保险市场机制不完善。适度合理的市场竞争结构尚在摸索,过度竞争与高度垄断并存,大多省市有10多家保险公司开展农险经营竞争惨烈,而有些省份采取一家共保体相对垄断经营模式。市场与政府的边界不够明晰,基层政府越位和缺位并存,无序竞争、寻租、违法违规和协议理赔等市场乱象,成为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的障碍。

四是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体系不健全。我国至今尚未建立起国家层面的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体系,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主要以保险机构层面统筹为主,只有部分地方政府建立了大灾风险分散基金;各地差异明显,对大灾的定义标准不同,大灾基金的运营模式不一,政府部门是否出资,如何出资都没有统一明确的规定。

问:从政府与保险机构的角度看,对农业保险有哪些支持?

答:政府对农业保险的支持,我认为主要有三方面:第一,对农业保险市场的培育和维护。政府对农业保险市场的培育和维护主要是通过四种方式发挥作用,通过保费补贴、税收优惠、价格激励等方式鼓励和引导市场主体提供农业保险服务;加强气象、价格、农情和灾情等公共信息的发布和供给,缓解信息不充分与不对称问题,增强市场信心;为农业保险市场营造稳定的宏观与商业环境;强化法律与制度建设,促进市场有序竞争和规范运营。

第二,对农业保险的组织和协调。由于农业保险具有外部性,其他市场主体和政府的行为目标并不完全一致,有时各主体之间的目标可能还有冲突,因此政府站在社会发展全局的高度对各类参与主体进行组织和协调;另外,市场主体提供的各种保险产品和政府提供的风险管理政策或工具可能还具有一定的替代性,例如政府灾害救济和农业保险,政府对这些各类政策工具进行综合协调,使主体合理分工和配合,使政策发挥协同效应。

第三,支持农业保险巨灾风险分散体系构建。尽管完善的农业保险产品可以有效转移和分散农业生产者面临的风险,降低农业风险对农业和国民经济造成的冲击,但是农业风险尤其是农业巨灾风险是无法避免或消除的,当农业风险造成的影响和损失超出了市场承受能力和产生市场失灵时,政府必须作为风险应对最后的守护人,支持农业生产经营者及其他市场主体应对这种巨灾风险,保障农业生产经营者尤其是那些低收入的贫困家庭有一个基本的消费水平和再生产能力,以免农业巨灾风险造成公共风险和危及整个社会。

问:国家把科技创新驱动战略摆在突出位置,围绕创新型国家进行全面部署。您认为科技创新对推动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有哪些积极的意义?

答:21世纪以来,科技以爆发式的惊人速度发展,给我们的生产、生活带来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在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的背景下,农业保险领域的科技创新和应用,为农业保险的发展提供了创新活力和发挥了重要作用,其积极意义有三点:

一是可增强农业保险服务能力。科技创新和应用,能够快速捕捉数字经济时代市场需求变化,有效感知农业面临的各类风险,及时开发和供给满足多元化和多层次的风险保障需求的农业保险产品;能够通过构建“线上+线下”农业保险网络服务体系,延长网络服务渠道,扩大网络服务范围,使服务下沉到村舍和分散的农户,提高农业保险服务可得性和及时性。

二是可提高农业保险运营效率。通过物联网、大数据和人工智能等科技创新应用,能够有效解决数据采集、传输和处理的难题,使得农业保险经办机构在成本可控前提下获得更全面更充分的信息,缓解农业保险经营管理中“信息不对称”和“信息不充分”问题,提高了农业保险经营管理的科学性和有效性,大大提升农业保险运营效率。

三是可加强农业保险有效监管。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建立政府农业保险监管大数据平台,能够汇集农业保险业务和农情灾情等大数据,远程智能监控农业保险业务流程操作,开展各类数据相互校验、大数据分析挖掘和服务效果评价,提供方便快捷及时查询和公示等信息服务,有利于推动农业保险监管模式由事后监管向事前、事中监管转变,有效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消除信息壁垒,缓解监管时滞,从而保障政府保费补贴的真实和可靠性,提高政府监管的及时和有效性,增强政府决策指导的科学和正确性,提升政府农业保险治理能力的现代化。

问:当下,我国农业保险科技创新应用初见成效。未来,还需要在哪些方面重点发力?

答:一是解决农业保险科技投入不足问题。当前绝大部分政府部门对农业保险科技创新应用的资金投入相当有限,导致政府部门只能做一些“蜻蜓点水”的工作,无法形成一种长效的农业保险科技创新应用机制,科技应用的成效相当有限。作为保险金融机构开展的科技创新和新技术应用,如何认定并纳入财政支持和税收优惠政策范畴还缺乏实施细则,保险机构对科技创新应用的投入也相当不足。

二是解决数据共享难且数据获取成本高问题。保险机构将农业保险业务相关数据作为商业秘密和核心竞争力要素严格保护并禁止向外提供,政府部门掌握的农情灾情数据因体制与机制原因也难以与农业保险行业共享;政府各管理机构、保险机构之间缺乏统一的信息共享平台,也尚未制定农业保险相关数据交换和共享的配套制度,数据相互获取成本较高。数据共享难和数据获取成本高导致政府管理部门、保险机构和被保险人之间存在数据“鸿沟”,是当前农业保险科技创新应用的一大障碍。

三是解决农民对农业保险科技的接受程度有限的问题。农业农村信息化基础还很薄弱,互联网普及率和接入能力还较低,数据采集、传输、存储、共享的手段和方式落后,总体水平不高;目前大部分滞留在农村从事农事活动的农民大多是中老年人,受教育程度低、接受新事物意愿和动力不足,主动利用手机等移动终端获取相关信息的能力较弱,对农业保险信息服务的接受程度还十分有限。农业农村信息化程度低和农民接受新科技能力弱是制约我国农业保险科技应用和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