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提升上海地区财产保险公司经营个人融资性保证保险业务的风险管控水平,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持续推动上海保险业高质量发展,11月6日,上海银保监局印发《上海地区个人融资性保证保险催收业务实施细则》(下称《实施细则》)。
近年来,融资性保证保险作为一种增信手段,在破解融资难、助力多点消费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逐步成为部分保险公司的重要业务增长点。但与此同时,一些风险苗头和问题也不容忽视。其中,各类违规催收行为引发的投诉举报日益增多,不仅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对保险行业的声誉造成了负面影响。
针对信用保证保险发展中遇到的新问题,今年5月,银保监会发布了《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业务监管办法》,对融资性和非融资性信保业务予以区分,进一步提高对融资性信保业务在经营资质、承保限额、基础建设等方面的监管要求。随后,9月,银保监会发布了《融资性信保业务保前管理操作指引》和《融资性信保业务保后管理操作指引》,重点围绕融资性信保业务保前风险管理和保后监测管理两大环节建立标准化操作规范。
此次《实施细则》专项规范了个人融资性保证保险业务的催收业务环节,总体原则是“管住后端、倒逼前端”,通过建立标准化的操作规范,督促保险公司提升客户审查、风险识别、产品定价、保后管理等经营能力,强化保险公司风险管控基础。
具体来看,《实施细则》共五章二十六条,适用于所有在上海地区经营个人融资性保证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明确了公司内控管理要求,涵盖制度建设、岗位设置、人员管理以及投诉处理等重要环节;要求保险公司健全委外催收管理制度,优化合作机构选择,加强委外机构质检考核并引入清退机制;规范细化保险公司催收行为,提出9项禁止性行为,加强隐私保护、档案管理等要求。
同时,《实施细则》要求重点规范当前矛盾比较突出的关键环节:一是提高催收过程记录要求,包括外呼催收电话必须全程录音,面谈催收安排不少于两名人员且必须录音录像,同时还明确了外呼频率、禁呼时间、外呼对象、面谈要求等催收行为规范,严禁暴力催收。二是明确提出保险公司省级分支机构应在委外催收协议签订、支付服务费比例两个风险聚焦的领域落实管理责任,避免出现总公司与地方分公司权利责任的不匹配。三是明确保险公司对外部催收机构的风险管理主体责任,对其合作对手选择、协议签署、业务质检、考核清退、费用定价、禁止转委托等方面均提出明确的监管要求,防止保险公司与外部催收机构推诿扯皮。
《实施细则》的出台,进一步夯实了个人融资性保证保险业务的监管基础,有利于实现“行业发展有标准、实施监管有抓手”的目的。下一步,上海银保监局将指导辖内保险机构持续完善管理制度、强化内部管控、提升服务水平、防范化解风险,促进上海地区个人融资性保证保险业务依法、合规、稳健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