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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门槛、优惠多!海南重磅支持 这类企业福音来了!QFLP暂行办法发布

2020-10-27 09:30:22来源:券商中国

QFLP来了!

10月26日,海南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市场监管局、人行海口中心支行、证监会海南监管局联合发布《海南省关于开展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境内股权投资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

所谓QFLP(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是指境外机构投资者在通过资格审批和其外汇资金的监管程序后,将境外资本兑换为人民币资金,投资于国内的私募股权投资市场。

海南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指出,《暂行办法》明确了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的设立程序和经营范围,并从扶持政策、风险防控等方面提出具体举措支持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落户海南。

怎样算是QFLP企业?

《暂行办法》指出,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注册资本或认缴出资币种可为人民币或可自由兑换的外币。对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和发起设立或受托管理股权投资企业的境内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不设最低注册资本或认缴出资金额限制,在首次出资比例、货币出资比例、出资期限等方面无限制。

《暂行办法》进一步明确,本办法所称的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包括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下称“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和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下称“股权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可以采用公司制、合伙制等组织形式,按照一般外商投资企业进行管理。

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是指在海南省依法由境外的企业或自然人参与投资设立并实际经营的,以发起设立或受托管理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为主要经营业务的企业。

据《暂行办法》,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可以委托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具备资金托管能力和资质、在海南省设有分支机构且为二级分行级以上(含二级分行)的银行机构作为主办资金托管银行。该类企业的主营业务为发起设立并管理股权投资企业及与其相关的业务,也可按照相关规定发起设立或受托管理境内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

股权投资企业,是指在海南省依法由境外的企业或自然人参与投资或设立并实际经营的,以非公开方式向境内外投资者募集资金,投资于境内非公开交易的企业股权的企业。

据《暂行办法》,股权投资企业或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管理的境内人民币基金应当委托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具备资金托管能力和资质、在海南省设有分支机构且为二级分行级以上(含二级分行)的银行机构或具备资金托管能力和资质的券商作为项目资金托管人。

《暂行办法》都有哪些亮点?

海南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表示,《暂行办法》有五个亮点:

一是“免联审”,登记注册简便高效。不设联审机制,企业申请设立流程较短,所需提交材料较少。

二是“七不得”,实施外商投资负面清单管理。QFLP基金的经营范围采取负面清单管理模式,明确了“七不得”,不在清单内的业务均可开展。同时通过采取例外的方式为QFLP基金投资二级市场股票和进行企业债券交易的部分投资标的预留了空间。

三是“零门槛”,准入要求全国最低。根据《暂行办法》,QFLP企业的登记注册无最低准入门槛要求。

四是“无差别”,内外资平等待之。《暂行办法》对内外资QFLP管理企业的要求一致,且明确允许“内资管外资”和“外资管内资”的业务模式,灵活性较高。

五是“优惠多”,配套支持政策力度更大。《暂行办法》从个人所得税、配套优惠措施和园区落地奖励等方面明确了优惠政策,同时省金融监管局将积极推动QFLP业务纳入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目录和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QFLP企业将享受更多的税收优惠。

值得注意的是,《暂行办法》的配套支持政策力度相当大:

一是积极推动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纳入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目录和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落户在重点产业园区的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可享受重点产业园区落地的地方优惠政策。相关部门应引导和鼓励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注册在我省重点产业园区和投资于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目录行业。

二是股权投资管理人才可按相关规定申请认定海南省高层次人才,符合条件的可享受人才落户、购车购房、配偶就业、子女入学、医疗和住房保障等优惠政策。

三是各市(县)人民政府和重点产业园区管委会应出台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落户奖励、办公用房补贴、经济贡献奖励等相关扶持政策。

四是海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海南监管局和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切实推进私募股权转让,充分发挥各交易场所的平台作用,依法合规地为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的托管、交易和退出提供服务。

此外,《暂行办法》还提出,对于经营情况良好的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后续可探索实行更加便利的外汇收支管理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