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从业人员代客炒股、借用账户炒股要注意了,很可能偷鸡不成蚀把米。
近期,浙江证监局公布的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时任中银国际证券台州营业部投资顾问助理的黄伟燕,因代客炒股而被处罚。在一年期间,她私下接受客户委托,累计成交逾8000万,累计亏损逾20万元,未获利,但仍被罚款11万元。
类似结局的还有曾在原申万宏源证券青岛闽江路营业部(现为申万宏源青岛海尔路证券营业部)工作2年、接着在世纪证券青岛香港东路营业部工作2年的杨晓君,代客炒股获利63元,被罚5000元;借用证券账户违法买卖股票,盈利1361.92元,被罚4万元。
不管是代客炒股还是借用他人账户炒股,证券从业人员的这些违法行为并不少见,但是大多难逃监管之眼、法律的制裁,付出的代价也较为惨重。
代客炒股未获利也遭重罚
2018年8月16日,黄伟燕成为中银国际证券台州市府大道证券营业部的一名投资顾问助理。13天后,她取得了中国证券业协会颁发的执业证书。
但没多久,她就走偏了方向,开始代客炒股。
2019年3月7日至2019年4月24日、2019年9月4日至2020年1月6日、2020年2月22日至2020年4月8日期间,黄伟燕私下接受黄某伟委托,通过操作“黄某伟”普通证券账户和信用证券账户买卖证券,累计委托下单933笔,累计成交金额8030.90万元,累计亏损20.80万元。
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 “黄某伟”证券账户资金来源为黄某伟的自有资金和黄伟燕拆借给黄某伟的资金。黄伟燕未获取收益分成及报酬。
而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二款,“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不得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
根据黄伟燕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浙江证监局最终决定:责令黄伟燕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1万元罚款。
也有营业部人员因为代客炒股亏损而陷入纠纷,最终付出惨重代价。
今年3月31日,裁判文书网公布的一份委托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显示,2016年6月13日,时任长城证券客户经理的陈云生与石卓娅签订委托协议,主要约定:石卓娅交给陈云生账户资产计126.1万元,并将其在华鑫证券、长城证券的股票账户交由陈云生管理;合作期限最短一年,最长三年;陈云生保本保年10%收益,超过部分双方5:5分成等等。随后,石卓娅将账户密码交给陈云生操作,后又投入资金,总资金达到145.02万元。三年期满后,石卓娅账户仅剩资产73.86万元,亏损严重。由此而产生诉讼纠纷。
陈云生在不满一审判决基础上提起二审上诉,但是法院最终仍判决,陈云生承担80%亏损责任,应赔偿资金逾56万元。
法院的依据在于,陈云生作为证券公司的客户经理,明知法律规定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不得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仍与石卓娅签订协议书,管理石卓娅股票账户并承诺保本保收益以及对收益进行分成,陈云生具有明显过错。
借账户违法炒股赚1千被罚4万
除代客炒股之外,也有证券营业部人员借用他人账户炒股,更有甚者涉及两种违法行为。
今年5月13日,青岛证监局发布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杨晓君借用“刘某芳”证券账户违法买卖股票,并为客户办理证券认购、交易。
2016年12月8日,“刘某芳”证券账户在原申万宏源证券青岛闽江路营业部开立。杨晓君从业期间,将本人控制资金转入该账户,并通过本人手机买卖证券。
2018年10月31日至12月19日,在世纪证券青岛香港东路营业部工作的杨晓君通过“刘某芳”证券账户买卖“中信证券”等股票,合计买入成交金额为43.32万元,卖出成交金额为43.55万元,扣除税费后盈利1361.92元。
另外,2017年3月22日至10月10日,杨晓君时为原申万宏源证券青岛闽江路营业部经纪人,使用个人笔记本电脑操作“关某梅”账户下单委托69笔、操作“宫某竹”账户下单委托2笔,获利63元。
而杨晓君借用他人证券账户炒股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为客户办理证券认购、交易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
对此,青岛证监局决定,对杨晓君没收违法所得1361.92元,并处以4万元罚款;对杨晓君违法为客户办理证券认购、交易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63元,并处以5000元罚款。合计罚没款4.64万元。
证券营业部人员借用他人账户炒股的现象也并不少见。
以裁判文书网2019年3月份发布的一份行政判决书来看,2013年1月18日至2016年9月12日期间,杨泰华在太平洋证券腾冲光东路证券营业部任总经理,为证券从业人员,尹琼芝为杨泰华母亲。上述期间内,杨泰华实际控制并使用“尹琼芝”账户进行证券交易,累计盈利1433.96万元。
对于杨泰华的违法行为,上海证监局决定,责令杨泰华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剩余股票,没收已获违法所得1433.96万元,并处以4301.89万元罚款。
杨泰华对于上述处罚决定表示不满,由而提起上诉,但是法院认为,被告上海证监局认定原告杨泰华违法买卖股票,并对其作出涉诉决定,符合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