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保监会网站今日公布的中国银保监会江苏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苏银保监罚决字〔2021〕12号、19号)显示,南京金典保险公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典公估”)存在未按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报表、文件或资料的违规行为。
2019年9月20日,金典公估股东作出股东会决议,免去宋某某金典公估常州市分公司主要负责人职务,任命徐某为常州市分公司主要负责人。2019年10月8日,金典公估完成常州市分公司营业执照变更。2019年11月13日,该公司在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报备宋某某离职信息。截至2020年10月16日,金典公估未向监管部门报告负责人变更情况,也未在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报备新任负责人徐某的任职信息。
董劭辰作为金典公估执行董事、总经理,在变更常州市分公司负责人的股东会决议中签字,对金典公估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管理责任,是对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上述行为违反了《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第九十四条、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中国银保监会江苏监管局对金典公估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罚款;对董劭辰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罚款。
天眼查显示,金典公估成立于2004年12月29日,注册资本200万元,第一大股东为董劭辰,持股比例为50.5%。
相关规定:
《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第二十三条:保险公估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工商登记变更或者变更决议作出之日起5日内,通过中国保监会规定的监管信息系统报告,并按照规定进行公开披露;
(一)变更名称、住所或者营业场所;
(二)变更股东或者合伙人;
(三)变更注册资本或者组织形式;
(四)股东或者合伙人变更姓名或者名称、出资额;
(五)修改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
(六)股权投资,设立境外保险类机构及非营业性机构;
(七)分立、合并、解散,分支机构终止保险公估业务活动;
(八)变更董事长、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九)受到行政处罚、刑罚或者涉嫌违法犯罪正接受调查;
(十)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报告事项。
保险公估人发生前款规定的相关情形,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相关规定。
《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第三十八条:保险公估人聘用董事长、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如实按规定提交报告材料,并在中国保监会规定的监管信息系统中登记相关信息。
《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第九十四条:保险公估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报表、文件或者资料的;
(二)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或者资料的;
(三)拒绝、妨碍依法监督检查的。
《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第一百零一条:保险公估人违反本规定的,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除依照本章规定对该机构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以下为原文:
中国银保监会江苏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苏银保监罚决字〔2021〕19号
当事人:南京金典保险公估有限公司
地址:南京市鼓楼区牌楼巷45号2107室
法定代表人:董劭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我局对南京金典保险公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典公估)违法违规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在法定陈述申辩期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查,金典公估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19年9月20日,金典公估股东作出股东会决议,免去宋某某金典公估常州市分公司主要负责人职务,任命徐某为常州市分公司主要负责人。2019年10月8日,金典公估完成常州市分公司营业执照变更。2019年11月13日,该公司在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报备宋某某离职信息。截至2020年10月16日,金典公估未向监管部门报告负责人变更情况,也未在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报备新任负责人徐某的任职信息。
上述事实,有情况说明、相关股东会决议、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截屏、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书、保险公估机构董事长(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报告表、调查笔录、公司章程、营业执照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局决定作出如下处罚:
上述未按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报表、文件或资料的行为违反了《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对金典公估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罚款。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到财政部指定的代理银行进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银保监会江苏监管局
2021年4月20日
中国银保监会江苏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苏银保监罚决字〔2021〕12号
当事人:董劭辰
身份证号:320106198808******
住址:南京市鼓楼区北东瓜市
职务:南京金典保险公估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我局对南京金典保险公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典公估)涉嫌未按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报表、文件或资料的行为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在法定陈述申辩期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查,金典公估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2019年9月20日,金典公估股东作出股东会决议,免去宋某某金典公估常州市分公司主要负责人职务,任命徐某为常州市分公司主要负责人。2019年10月8日,金典公估完成常州市分公司营业执照变更。2019年11月13日,该公司在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报备宋某某离职信息。截至2020年10月16日,金典公估未向监管部门报告负责人变更情况,也未在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报备新任负责人徐某的任职信息。
董劭辰作为金典公估执行董事、总经理,在变更常州市分公司负责人的股东会决议中签字,对金典公估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管理责任,是对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上述事实,有情况说明、相关股东会决议、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截屏、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书、保险公估机构董事长(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报告表、调查笔录、公司章程、营业执照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局决定作出如下处罚:
上述未按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报表、文件或资料的行为违反了《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根据《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第一百零一条,对董劭辰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罚款。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到财政部指定的代理银行进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银保监会江苏监管局
2021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