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5日,银保监会发布《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理财产品销售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办法》共八章69条,从划定销售机构范围、厘清产品发行方和销售方责任、规范销售机构和人员行为等方面对银行理财子公司理财产品销售进行统一规范。
《办法》明确,理财产品销售机构包括两类,一类是销售本公司发行理财产品的银行理财子公司;一类是接受银行理财子公司委托销售其发行理财产品的代理销售机构,包括其他银行理财子公司,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及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机构。
对于通过营业网点向非机构投资者销售理财产品的,《办法》要求,理财产品销售机构按照监管规定实施理财产品销售专区管理,在销售专区设置明显标识,并在销售专区内对每只理财产品销售过程进行录音录像。除非与投资者当面书面约定,评级为四级以上理财产品销售,应当在营业网点进行。
对于通过电子渠道向非机构投资者销售理财产品的,《办法》要求理财产品销售机构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和技术手段完整客观记录营销推介、产品风险和关键信息提示、投资者确认和反馈等重点销售环节,确保能够满足回溯检查和核查取证的需要。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办法》现阶段允许银行理财子公司和吸收公众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代理销售机构,保持了现有理财产品销售制度的连续性和平稳性。下一步,银保监会将根据银行理财产品的转型发展情况,适时将理财产品销售机构范围扩展至其他金融机构和专业机构。
此外,《办法》还对银行理财子公司和代理销售机构分别提出机构和产品尽职调查要求。针对银行理财子公司一方,要求其对代理销售机构的条件要求、专业服务能力和风险管理水平等开展尽职调查,明确规定准入标准和程序、责任与义务、存续期管理、利益冲突防范机制、信息披露义务及退出机制。针对代理销售机构一方,要求对拟销售的理财产品开展尽职调查,承担集中审批职责,并纳入本机构统一专门名单管理,不得仅以银行理财子公司相关产品资料或其出具意见作为审批依据。
中银理财表示,理财产品销售环节多、涉及面广、影响大,《办法》全面深入地从产品销售机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产品销售管理、销售人员管理和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等方面提出了务实的规定要求,对理财产品发行方、销售方和投资者三方的权利义务及行为规范进行了明晰的界定和约束,充分体现了“卖者尽责”与“买者自负”的有机统一,为银行理财子公司理财产品销售业务开展提供了有力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