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31日召开的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专题会议指出,当前金融科技与金融创新快速发展,必须处理好金融发展、金融稳定和金融安全的关系。11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正式施行,为金控公司模式在我国的发展提供了监管框架。
这两则消息既是监管部门对金融和科技之间交叉领域的明确表态,又填补了金融控股公司等领域的监管法规空白,为金融创新既不能也不该脱离金融安全“跑单帮”定下了基调。
之所以金融科技不能“单兵突进”,与金融业宗旨、行业发展脉络、监管转型等方面密切相关。
从金融业宗旨看,金融是实体经济的血脉,为实体经济服务是金融业的天职和宗旨,也是防范金融风险的根本举措。脱离实体经济谈金融科技创新、谈扩大金融资产规模、谈经营利润,既违背了金融业发展的初心,又容易出现金融虚拟化运行趋势,引发脱实向虚的市场风险。
从金融和科技发展脉络看,尽管泛金融圈的新业态看似层出不穷,但并未跳出“新技术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效率”这一范畴。从2013年横空出世的互联网金融,到2015年肇始的金融科技,再到2020年的数字科技,互联网金融或金融科技的内涵和外延看起来不断扩大,但穿透这些“新金融业态”,本质上无非是两类公司,一是持牌金融企业,二是涉嫌违法违规的伪金融业态。而且,少数持牌金融控股公司“改名”硬往数字科技等概念“蹭”,想贴上数字科技的标签,难免有妄图游离于金融控股公司监管办法之外的嫌疑,甚至还意图要享受真正科技企业上市才有的“市梦率”高估值、高股价、高融资额。
站在预防金融风险、维护金融安全的高度,出台金融控股公司相关监管规章十分及时和必要。无论是过去要蹭互联网金融热点改名的A股上市公司,还是近期要蹭数字科技改名的少数金融公司,都应停止对热门新概念的盲目崇拜,静下心来认清自身业务本质,扎扎实实做强主业,认真思考金融创新和金融安全的关系。
从监管转型视角看,仅针对金融控股公司出台规章制度还不够,必须将伪金融创新业态、金融乱象纳入统一有序的监管标准,以减少无序金融创新抬高社会融资成本的风险,给投资者创造健康的金融生态。
为此,金融行业理应继续夯实持牌经营准则,严格规范金融创新,对金融经营主体在实践中创新的具体金融行为,有关部门应迅速作出判断,对市场做出明确预期。监管部门和各类协会及中介机构还应不断优化金融创新和金融安全的评价标准,鼓励金融企业做出特色,回归服务实体经济的初衷。对于金融企业自身而言,要完善可控的激励制度,防止内部人为过度追求利润而放大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