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非银行支付机构(下称“支付机构”)重大事项报告行为,提高支付市场风险甄别、防范和化解能力,维护支付市场稳定,人民银行制定了《非银行支付机构重大事项报告管理办法》(下称“办法”),7月23日正式印发,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该办法所称重大事项,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应当事前报告的重大经营事项,以及可能对支付机构(含分公司)自身经营状况、金融消费者权益、金融和社会稳定造成重大影响应当事后报告的事项。
办法明确,支付机构拟首次公开发行或者增发股票、支付机构的主要出资人或者实际控制人拟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应当事前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告。对于后一种情形,正式出台的办法进一步明确为:包括但不限于其直接作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主体,或者通过协议控制架构等方式赴境外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等。
支付机构提供支付创新产品或者服务、与境外机构合作开展跨境支付业务、与其他机构开展重大业务合作的;支付机构拟在境外投资设立分支机构、控股附属机构或者通过协议等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关联机构开展支付业务等情况也需要事前报告。
此外,支付机构发生风险事件或者突发情况的,应当按照人民银行相关规定和本办法的要求及时报告。办法明确,发生客户个人信息泄露等信息安全事件一次性涉及客户信息数据超过5000条或者客户数量超过500户的;因突发情况导致支付业务中断或者功能故障,超过2小时或者影响支付业务笔数超过10万笔,或者可能造成重大负面舆情的应事后报告。
客户、特约商户或者外包服务机构涉嫌利用本机构渠道从事欺诈、洗钱、非法集资、网络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造成重大影响的;发生客户备付金被挪用或者重复结算等风险事件,可能影响正常资金结算或者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等情形也需要事后报告。
办法明确,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根据审慎监管的需要,可以要求支付机构就重大事项有关情况作出说明,并可以对支付机构重大事项报告执行情况进行现场检查。支付机构应当健全重大事项报告、风险事件防控、处置等工作机制,明确重大事项报告、风险事件处置责任部门和应急处置流程、措施,提高风险预警、监控和处置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