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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结算就修订《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结算风险控制指引》公开征求意见

2021-01-29 18:33:43来源:中国证券网

据中国结算官网1月29日消息,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拟联合对《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结算风险控制指引》(下称《风控指引(征求意见稿)》)进行修订,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一)完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范以信用债开展质押式回购交易的适当性要求

一是结合2017年沪、深证券交易所分别修订发布的《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对投资者适当性相关内容进行修订。

二是进一步规范以信用债开展质押式回购交易的投资者适当性要求,限制一般法人机构以信用债作为担保品开展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考虑到一般法人机构风险识别能力、风险承受能力及流动性管理能力有限,在当前信用违约事件增多的背景下,债券发行人违约容易导致一般法人机构遭受损失,进而造成债券质押式回购违约,将风险进一步传导至中介机构和结算系统。因此,《风控指引(征求意见稿)》限制了一般法人机构以信用债入库开展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为了尽量降低对市场的影响,对于一般法人机构已开展的信用债质押式回购交易,拟预留12个月的过渡期安排。同时,一般法人机构可以继续以利率债入库开展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以及继续按照现有规定参与交易所市场协议回购、三方回购交易等。

(二)为更好满足市场交易需求,适当放松利率债回购风控指标限制,同时严格信用债回购风险指标要求,新增信用债入库集中度指标,防范担保品管理的错向风险

一是对于利率债入库占比较高的融资主体,放宽回购融资负债率限制,鼓励融资主体更多以利率债入库开展债券回购交易。

二是新增信用债入库担保集中度指标,要求回购融资主体合理控制单一发行人信用债入库集中度,以降低债券发行人违约风险向回购融资主体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传导的潜在隐患。为避免对市场带来较大影响,拟预留24 个月的过渡期安排。

三是要求回购融资主体不得以与自身主体信用风险存在风险关联性的信用债入库开展回购交易,防范担保品错向风险。

(三)加强中介机构责任,要求参与机构加强对回购融资主体的事前、事中持续风险管理

一是进一步明确参与机构对客户的事前风险评估及准入管理的要求,强化了结算参与人对其客户事前风险管理的职责和权利。

二是要求参与机构建立回购融资主体压力测试机制,加强持续风险监控,做好流动性应急预案。

三是明确参与机构对客户回购风险的督促改正与及时报告义务。

(四)进一步加强中国结算、证券交易所对债券回购市场的集中管理

为加强中国结算、证券交易所对回购风险的集中管理,督促参与机构强化第一道防线职责,《风控指引(征求意见稿)》新增一章“自律管理”,归总以前分散在各章中的相关内容,并进一步补充和细化具体要求和措施。

一是强调中国结算和证券交易所对回购融资交易结算活动及风险实行集中管理。

二是加大对结算参与人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的力度。

三是建立结算参与人报告制度,要求结算参与人加强内部风控制度建设。四是加强对相关主体的自律管理或自律监管,明确自律管理措施类型。